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記住我



忘記密碼?

現在註冊!
圍棋資訊及轉帖

漫畫形象變包裝聶衛平憤而維權 法院:構成侵權

discuss pic 2021-05-19 01:21:07


2021年05月19日 16:09 新浪體育綜合

  據 中國知識產權報 報道。

  以他人形象為基礎創作卡通漫畫形象,在獲得美術作品版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如果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將該漫畫進行商業使用,是否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四中院)就著名圍棋棋手聶衛平和聶棋聖源(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聶棋聖源公司)起訴江陰市棋王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棋王公司)和江蘇品王酒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王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二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的被訴侵權卡通漫畫作品,一定程度上使用了聶衛平的肖像和形象,即便該漫畫作品已經獲得版權登記證書,但不足以形成對聶衛平肖像權的有效對抗,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聶衛平的肖像權,須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21萬元。

  該案因當事人聶衛平具有較高知名度,且涉及擁有美術作品版權登記證書能否同肖像權形成有效對抗這一焦點問題,所以引發業界關注。

  提起侵權訴訟

  聶衛平是我國著名圍棋棋手,其於1988年獲得圍棋「棋聖」稱號。2017年,聶衛平同聶棋聖源公司簽訂獨佔性許可協議,聶棋聖源公司獲得授權使用聶衛平的肖像。2019年,聶衛平和聶棋聖源公司發現,品王公司和棋王公司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的被訴侵權卡通漫畫形象涉嫌侵犯了聶衛平的肖像權。溝通無果後,聶衛平和聶棋聖源公司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品王公司和棋王公司未經聶衛平許可,在其銷售的商品和運營的網站上使用帶有聶衛平肖像的圖片,構成對聶衛平肖像權的侵犯,判令二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21萬元。

  一審判決後,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四中院。兩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棋王公司擁有被訴侵權卡通形象的版權;該漫畫形象原型為棋王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顧某某,與聶衛平形象相差較大,不會在相關公眾中引發混淆等。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從被訴侵權漫畫形象與聶衛平或者顧某某的形象相似度、相關漫畫形象對外公開使用的時間、漫畫與聶衛平的關聯程度以及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漫畫形象的範圍和目的等,被訴侵權漫畫形象落入了聶衛平的肖像保護範圍。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將被訴侵權漫畫形象用於酒類產品,並且將產品命名為「棋王」,主要面向棋類賽事和棋類愛好者,而聶衛平曾獲「棋聖」稱號,在圍棋界內享有盛譽,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對被訴侵權漫畫形象與「棋王」名稱的關聯性使用容易引起相關產品受眾在涉案產品與聶衛平之間建立認知聯繫,誤認為聶衛平與涉案產品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基於此,棋王公司和品王公司對於被訴侵權卡通漫畫形象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聶衛平的肖像和形象,構成侵權。

  明確侵權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該案中,二被告主張其使用的涉案卡通漫畫形象已經獲得版權登記證書,相關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對此,二審法院認為,二種權利屬於不同的權利類型,在權利主體、內容和保護對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的作品,即便獲得美術作品版權登記證書,在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也無權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也就是在此種情形下,美術作品版權不足以形成對肖像權的有效抗辯。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電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以他人形象為基礎創作的卡通漫畫形象,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和智力成果的情況下,應當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但是該版權的行使不能和其他權利相衝突,只要卡通漫畫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形象,該卡通形象就可以歸屬於肖像概念的範疇,同時受肖像權保護。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因此,如果該創作行為是用於合理使用的情形,則可以不經過肖像權人的許可。但除此以外的情形,則應當經肖像權人許可,否則很可能構成侵權。

  那麼,在此類爭議中,如何界定卡通形象是否同肖像權人構成實質性相似呢?雷電表示,一方面可以從權利來源上看,例如在該案中,如果雙方能夠提供涉案漫畫圖形系以聶衛平肖像或顧某某肖像作為創作基礎的直接證據,那麼就可以界定涉案漫畫形象的肖像權歸屬。另一方面可以從形象相似度、與肖像權人關聯程度以及使用漫畫形象的範圍和目的的角度進行判斷。「企業使用卡通形象時,基本都屬於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情形,因此企業應當盡可能提前獲得肖像權人的許可,否則很可能招致訴訟風險。」雷電表示。(姜旭 李偉)

棋王公司注册的部分商标(资料图)
棋王公司註冊的部分商標(資料圖)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20 The XOOPS Project